来源:福州日报
为扶持、规范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维护残疾人和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残联等省直八部门日前联合出台《福建省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享受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优惠
办法指出,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为残疾人提供教育、养护、托管、辅助器具等康复服务的机构。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有补贴
办法指出,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兴办残疾人康复服务经济实体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民办和公办机构 从业人员权利同等
办法规定,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与公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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