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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年2月24日 浏览[2406]

关于印发《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2-20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月18日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机构编制的管理办法。机构编制实名制以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为载体,以《人员编制管理册》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
  第四条  《人员编制管理册》是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用于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干部提拔任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通过单位和人员信息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章  管理内容和职责

  第六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等。
  (一)机构: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内设机构、经费预算形式、主要职责、设立依据等。
  (二)编制: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职数、编制结构、文件依据等。
  (三)人员: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职务、使用编制种类、人员身份结构、工资统发情况、出入编情况等。
    第七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领导下,由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为主分别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配套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案;核发《人员编制管理册》,审核使用编制申请,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建立、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实时管理,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用编审核意见录用(聘用)、调配人员;根据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职数审核意见配备领导干部;依据《人员编制管理册》入编记录和相关职数审核意见核定工资。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人员编制管理册》及同级相关部门核定的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编制部门经费预算,核拨经费。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人员编制管理册》及同级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按规定使用《人员编制管理册》,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核准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核准手续;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录用(聘用)、调动、职务任免和工资审批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到机构、编制调整文件后,应按照管理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和《人员编制管理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注)销、合并或转制等原因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应持原《人员编制管理册》和有关文件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需使用空缺编制补充人员的,应按管理权限事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录用(聘用)、调配等手续。再持编制使用审核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录用(聘用)调配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办理人员入编手续后,持《人员编制管理册》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七条  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等政策性安置计划和公务员录用、公务员遴选以及事业单位人员招聘等计划,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相关人员后,持《人员编制管理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八条  市管理的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后,机关、事业单位可直接凭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文件,并持《人员编制管理册》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入编手续。
  第十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科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应事先填报“职数使用申请单”,配备领导干部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准、配备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由公务员管理部门核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命手续。凭职务任命文件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的职数审核意见、选拔任用情况备案表到相关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经费核拨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解除(终止)合同等减员情况,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人员编制管理册》和相关材料,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再到相关部门办理经费审减、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行《人员编制管理册》季审制度。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册》进行集中审核,重点审核《人员编制管理册》的记录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督查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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