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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鼓励促进投资暂行办法
日期:2010年12月30日 浏览[152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省委省政府《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和《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发挥集中区先行先试、率先示范的作用,实现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集聚带动效应,打造新兴城市和现代产业密集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集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税费政策
  1、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以上企业在集中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采购中心和产业基地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引进的实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部,自纳税年度起,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的比例给予奖励。
  3、引进的集中区重点鼓励的汽车、造船、工程机械等装备制造业和光电、仪器仪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具有核心技术的项目、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项目及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国内工商企业或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4、引进的出口加工型企业,按年出口创汇总额占企业主营收入比例计算的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
  5、由主导企业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的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集中区留成部分,60%奖励主导企业,40%奖励配套企业。
  6、集中区内企业通过增资扩建项目,自新建项目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50%给予奖励。
  7、在集中区内租赁厂房经营的工业企业,自纳税年度起,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8、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前三年,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的集中区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集中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9、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集中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转移到集中区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0、集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
  11、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和大学科技园到集中区建立基地,由集中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省级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用于基地建设。
  12、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财团)、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3、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上市公司、跨国公司(财团)、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至2013年底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前三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集中区留成部分。
  14、引进的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第一年100%奖励,后三年50%奖励。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13条执行。
  15、在集中区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比例给予奖励。
  16、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房产税前三年集中区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其高管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7、鼓励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作为企业一般风险准备金。高层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8、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个人。
  19、引进的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20、对于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以上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其专项直接投资额的10%。
  21、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1万㎡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和商贸物流中心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纳税年度起,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22、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含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家居建材店、省级以上区域批发总代理),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23、投资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以上的大型餐饮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24、新建建筑面积2000㎡以上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25、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四钻、五钻、铂金级的餐饮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6、引进旅游开发项目的景区开发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三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风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7、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按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办学水平上等级的各类学校给予奖励。
  28、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按投资额给予一次性补助,晋级为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给予奖励。
  29、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产权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13条执行。
  30、设立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企业及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经营企业,自纳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集中区留成部分,由集中区财政按前两100%、后三年50%给予奖励。
  31、集中区内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前五年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条件允许可实行大用户直供电;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32、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33、对转移到集中区的企业,其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4、整体搬迁到集中区的企业在沿海评定的管理类别,来集中区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类别;转移到集中区内的企业将原进口设备转到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新企业继续使用,监管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35、鼓励探索“飞地经济”和“园中园”合作模式。鼓励吸引国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知名企业、战略投资者等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园中园、托管园和共管园,以商招商,实行“一事一议”。
  36、以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安徽省政府和集中区管委会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土地政策
  37、商贸、旅游、住宅、工业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供地目录》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依法进行行政划拨。
  38、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跨国公司(财团)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上市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总部、以及对集中区经济社会发展及财政税收有重大贡献的项目,集中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39、引进符合集中区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出让底价,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基本建设资金补助。
  40、坚持集约用地,鼓励工业企业提高项目容积率,对在集中区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二层补助200元/㎡、三层补助300元/㎡、四层补助400元/㎡。    
    41、凡新引进到集中区投资的各类项目,一律免收省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服务保障措施
  42、集中区为投资者按“九通一平” (通路、给水、排水、通讯、电力、供热、供气、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标准进行配套,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生活需求,管线等配套设施通至主干路红线。
  43、集中区招商局负责客商前期咨询、考察、洽谈和签订协议等工作,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集中区招商局会同经贸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落地项目单位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审核,报集中区管委会审批后兑现。
  44、建立管委会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凡投资规模较大,对集中区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项目,由管委会领导分别牵头联系,帮助解决具体问题,对应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承办和跟踪服务。
  45、建立外来投资企业对集中区相关职能部门政务行为测评制度。每年组织外来投资企业对集中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效能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列入部门和干部本人年度综合考评。
  46、对重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扰、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重大安全隐患、重大环境污染隐患、治安刑事案件、突发性事件外,部门和单位开展的一般性公务检查,需经管委会批准,并在规定的时段集中进行。
  47、对于入驻集中区的重点企业,需要在劳动、用工、招聘、办公、住房、交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的,由管委会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协助。
  四、附则
  48、国务院批复的《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中鼓励投资的综合政策;国家鼓励发展的各种产业优惠政策,凡经许可现适用于中部地区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现行鼓励投资的各项规定;本集中区均遵照执行。
  49、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集中区产业发展方向(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高新技术、文化教育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亩。
  50、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外来投资者在集中区合资、合作、独资、联营、参股、收购、兼并等各种方式投资兴办的企业和机构。本暂行办法中所指的集中区为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本办法有效期两年,由安徽省江北集中区管委会招商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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