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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新政 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日期:2010年11月16日 浏览[1655]

来源:安徽日报

                                         
    日前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将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通过税费优惠、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大力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争取到“十二五”末,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养老服务机构总床位数的50%以上。 
    截至去年底,我省60岁以上和65岁以上老年人口分别达969.4万人和664.7万人,占总人口的14.26%和9.8%。而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只能满足1.5%老年人口的需求,且农村敬老院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86%以上,老年康复护理、临终关怀床位少,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机构、社区照料机构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为此,我省将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模式,加快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业。 
    全省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的方式,兴办民间养老服务机构。 
    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税费实行减免,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兴办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在兴办和运作之初的5年内,一律视为非营利机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水、电、暖、燃气管线(管道)工程和用水、用电、用气(管道燃气)、取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按居民收费标准或服务价格执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数字)电视、电话、宽带互联网入网费,免收管道煤燃气初装费和电表、水表接入费。 
    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规模在50张以上床位,符合条件的按不低于6000元/张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费;对于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在50张以上床位,符合条件的按不低于4000元/张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费。根据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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