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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市工业发展的30条意见
日期:2010年8月6日 浏览[1772]

各县、区局,机关各内设机构:
 
  为深入贯彻市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跨越赶超步伐,做好工业化的大文章,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促进合肥市工业发展的如下意见: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工业发展对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全面提升全省经济中心地位、实现“两个率先”奋斗目标的重要意义,将做好工业化大文章放在重要位置上。要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税收服务,规范执法行为,把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二、工业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允许抵减或退还所耗用的原辅材料等所含增值税;对生产企业运往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境内海关特定监管区域的自产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享受出口退(免)税。
  三、工业企业将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设备或外购的设备用于境外投资,享受出口退(免)税。
  四、工业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满二年的,可实行后期备案管理,允许其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放开工业企业发票供应量,对信用良好的工业企业,保证发票按需供应。
  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标准降低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对能够按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工业纳税人,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七、准予企业抵扣新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促进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
  八、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茶籽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和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和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2010年底以前,对内资企业和学校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以及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核准后全额退还增值税。
  十、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010年底之前,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纸张和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十一、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和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2010年底以前,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四类农作物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二、对销售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十三、对销售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2010年底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予以即征即退。
  十四、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七、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0年底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额的100%加计扣除。
  二十、对企业原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逐步过渡,原享受15%税率的企业,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十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二、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准予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四、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五、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准予该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二十七、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准予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十八、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九、2013年12月31日以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工业企业,核准后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纳税或延期申报,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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