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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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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市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中国和安徽省政府赋予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享受以下鼓励投资政策 |
日期: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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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境内处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在开发区、工业园内投资工业项目,免收37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2、列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 3、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元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奖代补政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 4、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5、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6、境处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7、外来投资亿元以上的新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根据投资总额大小,按50%—10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8、对于年销售收入、年实现利税达一定数额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9、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的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0、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合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为20万元。 1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且“三合一”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均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以及列为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1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 13、对建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部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为100万元。 14、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给予专项补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人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5、高新技术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16、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 (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对符合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实行审批“绿色通道”;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 2、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总部经济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凡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 3、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的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凡建成后非出售、非分割出租的,可按协议或划拨方式供应。 4、设立“合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资金”。凡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5、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三)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农业项目,可享受以政策: 1、凡符合我市农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农业项目,可直接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元)的新、扩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 3、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以及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的农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4、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盈利的农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亿、5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的特殊奖励。 5、对从事研发的种业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建立制种基地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给予20元补助;对拥有自主知识权自主研发品种新获得国家和省审定的,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万元和1万元。 6、对新认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适用国家鼓励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有关政策: 1、适用《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 2、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和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环节增值税;采购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3、适用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意见》。对来我市投资的实施梯度转移企业的重点加工贸易项目给予金融支持,包括提供贷款、利率优惠、债券承销等其他金融服务。 4、来我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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