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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力“护航”营商环境 《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年起施行
日期:2023年12月11日 浏览[306]

         12月8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合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以来,我市连续5年出台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迭代实施600多项改革举措。各级、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经验,营商环境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施行,不仅将我市的成熟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而且也将进一步破解市场主体办事创业更多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条例》共七章六十条,重点在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支持保护、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在市场环境方面,《条例》规定,简化企业开办手续,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个工作日完成,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逐步实行同一登记机关企业注销与行政许可注销同步办理;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信用等信息。

在政务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平台办理,线上线下并行服务;政务服务场所应当设置综合办事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出件,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工作机制。

在要素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惠企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对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的约束惩戒机制,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畅通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诉求跟踪督办、限时办结、闭环办理。

在监管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行远程、移动、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对社会信用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结合合肥实际,提出了具有合肥特色的内容。“在章节设计上,《条例》创设‘支持保护’专章,主要是对政策兑现、履约践诺、融资担保、规范涉企费用等作出规定;同时,支持市场拓展,主要是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建立本市工业品产销对接平台,开展创新产品推广活动;支持场景创新,主要是围绕重点产业链,发布场景清单,举办对接活动,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新领域等。”市政府办公室营商环境监督室主任王猛表示。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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