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印发《泉州市打造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通过13项举措,靶向施策,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指标巩固提升,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持续巩固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交易占比,持续依托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及时、完整、准确、规范地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确保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占比保持100%。
二、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项目及时签订电子合同占比,确保采购人按照法定期限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持续减免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降低履约保证金,在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基础上,鼓励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原则上不高于2%。
四、持续优化政府采购投诉办理机制,推动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成立“法律事务委员会”,畅通市场主体对隐形壁垒的投诉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优化提升市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
五、提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占比,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督促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我市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占比上升。
六、提升本地区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全部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占比,2023年度,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80%以上。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七、提升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项目占比,各预算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集中公开本年度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八、降低不合理选择政府采购采购方式项目占比,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灵活确定法定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亦不得将多个不同品目的采购对象生拉硬凑为一个采购项目,滥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导致项目流标或部分流标,从而降低政府采购效率。
九、提升采购人按规定时间确认采购结果项目占比,要求采购人严格按照规定,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督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规定,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对即将逾期确认的采购项目要及时向同级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组织开展全市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2.0”专项行动,聚焦市场主体平等准入等问题,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取消各地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禁止将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准入门槛、资格审查、中标结果挂钩等。同时推动政府采购集成化远程异地评标,实现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塑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十一、提升政府采购绿色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占比,进一步探索政府采购预算项目中融入绿色采购绩效内容,通过绩效目标设置、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方式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而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绿色产品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占比。
十二、提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成功率,针对政府采购部分项目存在采购需求调查不充分投标人不满三家导致流标等情形,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对潜在供应商可能不满足三家的项目,应提前5天以上在采购人单位官方门户网站(或预算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采购信息,确保采购项目的充分竞争,避免由于供应商不足三家导致流(废)标等情形,同时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项目的熟知度,对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编制规范合理的招标文件,切实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成功率等。
十三、针对我市政府采购监管数字化运用水平不高、政府采购数据获取难问题,通过“泉州政府采购监督预警服务”项目,督促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逐步实现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全方位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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