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3号)
2、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同时,因喀、霍政策只适用于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财税〔2011〕11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优惠政策
一、财税扶持政策
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在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0】92号文件)。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税务局 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2011年至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1)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免征自用房产税 ;
(3)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在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5)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政发〔2010〕117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税务局 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3、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政发〔2010〕105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税务局 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4、对园区内进行精深加工的农副产品加工、轻工、医药、林果加工业和畜产品加工业等五大领域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前期费用补助。(新财建〔2007〕52号)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地区财政局
5、对园区具有区域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手工业、工艺美术制品、民族特色小食品工业,提高和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的民生科技项目,民生工业示范项目、聚集项目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每个民生工业示范基地扶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个别重点基地不超过20%即360万元;每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不超过20%即60万元。(新财企〔2012〕98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6、对园区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新政发〔2016〕119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税务局 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7、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加工贸易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入境原料价值占50%以上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来料加工的入境货物不做品质检验的,不收品质检验费。(新政发〔2016〕119号)
责任单位:喀什海关,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
8、喀什地区大工业电价:1.国家及自治区园区内(平段):10千伏0.382元,35千伏0.376元,110千伏0.363元,220千伏0.35元,基本电费最大需量33元/千瓦/月,容量26元/千伏安/月。2.国家及自治区园区外(平段):不分电压等级,平段电价均为0.422元,基本电费最大需量22元/千瓦/月,容量15元/千伏安/月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疆南供电公司
9、拓展《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2〕904号)执行范围,自2015年4月15日起,全疆所有季节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暂按其实际生产期缴纳基本电费。(新改办发〔2015〕9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发改委、疆南供电公司
10、自2015年2月1日起,取消向铁路用户收取大宗货物综合服务费。(新发改能价〔2015〕868号)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铁路局喀什车务段
11、对在喀什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企业所税优惠目录》范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的企业,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新政发〔2012〕48号)
责任单位:喀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二、金融扶持政策
12、对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授信。(新银监发〔2015〕12号)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
13、对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在股份制公司改制、新疆证监局开展辅导备案、上市或挂牌申请得到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受理或核准、融资等阶段给予补助。
具体政策如下:
办法中第五条,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办法中第六条,向新疆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受理辅导备案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办法中第七条,向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申请上市的企业,凭境内外上市主管部门发行股票申请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办法中第八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办法中第九条,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在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精选层挂牌并得到补助的企业转至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再享受第八条所列补助。(新财金﹝2017﹞35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14、喀什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可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用于喀什经济开发区内生产经营、项目建设以及与非居民之间的跨境交易,还可用于支持南疆四地州实体经济发展。(乌银发【2015】219号)
责任单位: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
三、土地优惠政策
15、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和实施安居富民定居兴牧、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等民生工程的,对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政办发〔2011〕115号、新国土资发〔2013〕4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16、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新政办发〔2011〕115号、新国土资发〔2013〕4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17、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新政办发[2011]115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四、纺织服装产业特殊扶持政策
18、对园区各类纺织服装企业吸纳新疆籍人员就业,各县(市)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分3年(第1年2000元,第2年1000元,第3年2000元)给予新增就业补贴。(新政办发〔2018〕34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社局
19、园区服装、家纺、针织、地毯、
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出疆产品销售额的4%给予出疆运费补贴。(新政办发〔2018〕34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对园区服装、家纺、针织等终端产业生产企业,按照每50名员工1个名额的比例享受人才引进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5万元,补贴时限为3年。(新政办发〔2018〕34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人社局、财政局
21、园区内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按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补贴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新财建〔2016〕346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财政局、疆南供电公司
22、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园区纺织服装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贴息,其中:固定资产贷款、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2%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3.5%贴息。(新财建〔2016〕346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喀什地区财政局
23、园区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10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新财建〔2016〕346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人社局、财政局
五、就业优惠政策
24、园区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新党发〔2015〕3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财政局、人社局
25、园区企业接收喀什、和田地区城乡富余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次年由就业地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工单位奖励,所需资金由就业地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签订劳动合同并用工三年以上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第四年由就业地财政部门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工单位奖励,所需资金由就业地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新财社〔2017〕75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财政局、喀什地区人社局
26、在园区内开展技能培训的机构或企业可按以下标准享受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课时和培训成本据实核算,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创业培训补贴不超过1250元/人,当地培训成本核定在1250元以下的,按实际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高校在校学生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000元。高技能人才培训中,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一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二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职业资格(国家三级)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纺织服装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专项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执行。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当年自治区专项职业培训实施方案确定。(新财社〔2016〕157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
27、在园区内开展技能培训的机构或企业可按以下标准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员工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高技能人才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再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补贴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 (新财社〔2016〕157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
28、园区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新财社〔2018〕241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
29、①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②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新财社〔2018〕241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
30、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资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园区企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园区企业。(新财社〔2018〕241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社局、喀什地区财政局
31、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每人15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经就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职业中介结构或劳务经纪人,对成功介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与当地企业或农业经济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成功介绍1人就业给予5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新人社〔2016〕157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
32、园区企业从2017年1月1日起落实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的政策。(新人社发【2017】15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33、按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度,喀什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不含“三险一金”1161元/月,含“三险一金”1540元/月)来制订日生产定额,实行计件工资制。(新政发﹝2018﹞19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34、对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和“农字号”龙头企业,能够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且带贫减贫效果明显,企业每吸纳一名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贫困户当年稳定就业9个月以上,可按照每人1000—2000元标准从扶贫资金中给予企业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元。
责任单位:各县(市)扶贫办
六、外经贸发展专项扶持政策
35、企业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点和售后服务机构发生的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
36、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给予适当补助。对本地出口加工企业质量追溯体系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
37、企业出口产品研发设计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
38、企业为培育知名品牌开展的技术改造、境外品牌推广、认证等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财政局
39、企业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根据出口产品种类,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40、企业应诉国际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法律诉讼的律师费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人民法院、财政局
41、中小外贸企业参加学习专业知识和发展政策,以及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专业培训的教室租赁费、教师聘请费、食宿费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
42、中小外贸企业建设具备提升企业外经贸发展实力功能的信息网站,开发企业电子信息管理系统项目,利用商务部“中小企业外贸软件(ERP)云服务平台”与中国信保“信保通”系统实现电子数据交换,开展保单管理、企业资信调查、海外风险信息查询等业务的建设开发投入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
43、地方产品生产型企业在境外开展的产品宣传推介,或贸易流通企业作为经销商(代理商)在境外开展的产品宣传推介的广告费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44、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中发生的展位费、参展人员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45、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外综合性或专业性展览会中发生的展位费、参展人员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
46、企业成功获得他国专利的给予适当奖励。(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47、企业自产产品成功获得他国注册商标的给予适当奖励。(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48、企业出口产品成功获得进口国产品标准认证或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
49、企业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的标书购置费、项目设计费、律师费、翻译费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
50、企业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和境外新疆企业商(协)会所发生的律师费、商务咨询服务费、房屋租赁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给予适当补助。(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51、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并符合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鼓励类技术和产品,按照进口额给予适当奖励补贴。(新财企〔2018〕60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财政局、商务局
七、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政策
52、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入驻扶贫车间提供工作岗位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按照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对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乡村生产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新政办发〔2018〕78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
53、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生产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全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新政办发〔2018〕78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
54、对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生产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按照5000元/人的标准分三年(第一年发放2000元,第二年发放1000元,第三年发放2000元)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新政办发〔2018〕78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财政局
55、自2018年7月1日起,根据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运输销售特点,对企业入驻扶贫车间和通过乡(镇)、村卫星工厂、生产车间生产(装配)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按照产品运输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比例给予运费补贴。(新政办发〔2018〕78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56、自2018年7月1日起,对入驻扶贫车间提供工作岗位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和在乡(镇)、村开办卫星工厂、生产车间的电子装配、鞋业、玩具、假发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低电价和财政补贴政策,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政办发〔2018〕78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疆南供电公司、地区财政局
八、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57、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发〔2019〕13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税务局、财政局
5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9〕13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税务局、财政局
59、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等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执行。新政发〔2019〕13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税务局、财政局
对口援助省市产业就业优惠政策
一、山东省产业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的对象:
(1)在山东省对口支援的疏勒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麦盖提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当年新开工的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受援地政府搭建的产业发展创新创业平台类的投资项目;
(2)在喀什经济开发区注册,且在山东省对口支援四县中有实际投资的企业。
已享受中央、自治区、喀什地区和受援县等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及其产业项目,不就扶持事项重复安排资金。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
喀什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重点支持科技创新、纺织服装、农副产品深加工、商贸物流、文化旅游、机械加工以及民族手工业、民族药业、电子商务、食品制造、农业(畜牧业)试验示范、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副产品销售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及安排标准:
1、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项目投资补助、生产性补贴和贷款贴息三种,企业每年度可采取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扶持资金。
2、项目投资补助用于补助企业厂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设备购置等。项目投资补助按照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且占项目当年投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30%的标准安排。
3、生产性补贴用于补助企业用电、用工。生产性补贴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用电量和用工人数确定。生产性补贴按照单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上限。
4、贷款贴息用于补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银行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贴息的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时间一致,贴息时间为一年,贴息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包括在内。贷款贴息按照单个项目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标准安排。
5、受援地政府搭建的产业发展创新创业平台类的投资项目和涉及面广、影响力大、带动就业多的重大产业合作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二、广东省产业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包括:广东援疆力量支持引入、在“两县一师”受援地投资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产业发展及劳动力就业培训项目、疆外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项目和受援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重点向劳动密集型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强和扶贫解困项目倾斜。
产业发展类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产业投资补助。支持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各类帮助贫困家庭增收、促进就业的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和发展。
1、厂房建设和装修补助。原则上可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厂房建设和装修成本的30%或5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助,对于已投资巨大、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促就业扶贫效果好、信誉佳或受援地迫切需要引进的项目,经“两县一师”工作队专题会议研究,上述补助比例可提高至不超过50%。
2.生产设备投资补助。一般可按不超过企业当年生产设备投资的15%标准进行补助。对重大项目,可将补助标准提高至20%。
(二)贷款贴息。支持使用银行贷款的产业发展项目,可对其发生的中长期银行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计算时间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时间相一致,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正常贷款期限之外的加息、罚息不予补助。
(三)交通运费补贴。对原材料采购或产品销售市场在疆外的企业发生的交通运费进行补贴。可参照自治区有关纺织服装行业运费补贴规定,根据企业原材料采购或产品销售额,按不超过发票金额的4%给予运费补贴。每户企业享受运费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四)技改补贴。可按企业当年技改支出的10%进行补贴。
(五)卫星工厂(扶贫车间)及农户车间(作坊)专项补贴。鼓励企业在乡镇、村组建设卫星工厂(扶贫车间)和农户车间(作坊),实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
1、对入驻卫星工厂(扶贫车间),符合日常实际用工人数达到50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占比超过30%)、稳定生产6个月以上、人均工资超过40元/日等条件的企业,可优先按规定给予前述补贴。此外,可同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奖励。
2、对企业以村为单位成规模建设农户车间(作坊)达到50间、稳定生产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专项奖励;超过50间的,可按每增加10间额外奖励不超过3万元。以上奖励资金75%拨付至企业,25%拨付至农户车间(作坊)所在村委会由其统筹使用。对第二年继续稳定生产的农户车间,可按不超过1500元/间/年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
(六)商贸交流及宣传费用补贴。可按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商贸交流及宣传费用支出的20%进行补贴。
促进就业及劳动力培训类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补贴。支持受援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包括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平台、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设等。此项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年度计划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及劳动力培训资金总额的10%。
(二)用工补贴。
1、招工及稳岗补贴。企业招用劳动力超过50人并持续雇佣满半年的,可根据新增就业人数按不超过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招工补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持续雇佣满半年的,可按不超过5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招工补贴。
2、规模用工补贴。对日常实际用工规模达到300人、稳定生产6个月以上、足额出勤员工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具有良好就业示范效应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按不超过1000元/人/年标准额外给予规模用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补贴时限不超过2年。企业持续扩大用工规模的,可按不超过1000元/人/年标准继续对新增用工岗位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不超过2年。
(三)劳动力培训补贴。
1、支持受援地劳动密集型企业、职业技术院校、政府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劳务输出基地对劳动力进行语言能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800元-2000元/人,具体标准由工作队会受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商定,以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许可证为领取补贴的主要依据。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当地没有对应职业培训工种的岗前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支持职业技术院校、政府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受受援地政府或“两县一师”工作队委托开展专项脱贫攻坚就业技能培训,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提高专项培训补贴标准,以取得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许可证为领取补贴的主要依据。
(四)疆外输转劳动力培训就业补贴。
1、疆外企业转移就业项目补贴。
(1)对吸纳受援地户籍劳动力就业或培训超过100人次/年的疆外企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安置基础设施改造费用补贴。
(2)对吸纳受援地户籍劳动力50人以上并持续就业不少于半年的疆外企业,可按不超过3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3)对疆外转移输出劳动力就业的单位,据实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元/人的体检和交通补贴。
2、社会中介劳务输出补贴。对在受援地备案,并取得受援地授权的社会中介劳务服务机构,可按实际协调输转劳动力人数(安排务工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务合同),给予不超过100元/人标准的中介服务补贴,具体标准由驻“两县一师”工作队会受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商定。
3、疆外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选送优秀员工到内地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企业,可按疆外培训人数给予不超过3000元/人的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驻“两县一师”工作队会受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商定。
(五)创业孵化补贴。
1.创业孵化基地奖励。对促进就业贡献突出的企业投资型创业孵化基地,可视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地区级孵化器资质的企业,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其统筹安排使用。
2、创业孵化补贴。企业投资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主体提供1年以上3年以下的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每成功签约引进1家企业(实际用工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稳定生产超过3个月),可给予创业孵化基地不超过5万元的招商奖励;对实际孵化成功的企业(创业主体成功迁出孵化基地并继续合法正常生产经营),可按不超过5万元/户标准给予创业孵化成功补贴奖励,同时按规定享受新增吸纳劳动者就业招工补贴、培训补贴。
佛山市对口新疆喀什地区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为有效推动佛山市援疆工作开展,引导佛山市工业企业到新疆喀什地区开展产业投资或项目合作,佛山市对转移到新疆喀什地区伽师县工业园的工业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扶持额度:
补贴。每家企业获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为:
(1)厂房补贴。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补贴,以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2)生产设备补贴。新的生产设备按现值的10%进行补贴,以购买设备的发票价格(不含税)为标准;如引入二手设备,按评估后价值的10%进行补贴。
2、贴息。对企业贷款,按贷款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单笔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上海市产业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资助范围:2015年10月以来,符合喀什地区产业导向,落地上海对口支援喀什地区莎车、泽普、叶城、巴楚(以下简称四县)及喀什市、实现稳定就业100人以上(含100人)的产业项目。其中,稳定就业指经所在县(市)社保部门证明,在同一企业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
资助对象:在四县注册、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或合伙企业,以及在喀什市注册的上海控股企业。
资助内容和标准: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就业资助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资助。(一)企业申请就业资助,按员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就业时间计算(以社保部门证明为准),分为1年以下、1-2年、2年以上三档,每人每月资助标准分别是400元、450元、5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资助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50%,单个企业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二)企业申请厂房和生产设备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资助,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应不低于300万元,资助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的20%,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若企业新增固定资产超过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深圳市产业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一) 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资助。
(二) 投资补助用于补助企业厂房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设备购置、租赁场地、装修等,投资补助按照单个项目占当年投资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 对于企业在建设、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招商引资、宣传推广、迎检等实际困难和问题,可按照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专项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 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有利于帮助贫困家庭增收、促进就业的产业项目,且超出上述条款规定的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备注:以上优惠政策根据每年度深圳前指的资金量结余多少确定是否实施。)
喀什地区特殊优惠政策
1、园区企业按照喀什地区《地产产品推荐目录》规定参加投标,实行10%价格扣除制度,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因素评审。产品和服务同质同价的前提下,采购单位要优先采购喀什各县(市)园区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喀署办发〔2016〕55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2、利用新疆昆仑土地扶贫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县(市)子公司国有土地经营收益资金建立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喀什地区产业发展,重点解决良繁基地、标准化养殖、保鲜库、卫星工厂、农民合作社等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喀什地区国有土地经营收益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扶贫办、新疆昆仑土地扶贫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3、建立地县(市)两级旅游发展资金。 其中地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200万元,县(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提升景区景点等级。荣获国家AAAAA级景区景点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荣获国家AAAA级景区景点称号的,奖励50万元;荣获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景区,奖励30万元。 奖励资金由地区财政承担。(喀署办发[2012]76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财政局
4、实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民族特色手工艺品产业工人培训力度,对产业工人岗前培训,按照现行补贴政策给予补助。(喀署办发〔2016〕156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
5、实施落实好土地优惠政策。民族特色手工艺品企业需要生产用地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现行土地出让价,土地出让金上缴县(市)财政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县(市)根据企业投资建设情况适当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支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企业发展。(喀署办发〔2016〕156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
6、实施标准性厂房优惠政策。新建标准性厂房的民族特色手工艺品企业,由县(市)对企业进行适当补助,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县(市)免收一定年限的厂房租金。(喀署办发〔2016〕156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商务局
7、实施贷款担保优惠政策。对重点支持的民族特色手工艺品生产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由各县(市)组建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贷款,5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担保费用,50万元以上贷款担保费用减半。(喀署办发〔2016〕156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8、降低产品检验检测收费。落实自治区关于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中“关于各项涉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在现行基础上降低10%的规定”;另外收费权限属地区管理的检测及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在现有基础上降低20%。(喀署办发〔2016〕156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9、实施标准性厂房优惠政策。新建标准性厂房的民族特色食品企业,由县(市)对企业进行适当补助,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县(市)免收一定年限的厂房租金。(喀署办发〔2016〕158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10、实施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5年内免收民族特色食品产业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行政性收费。(喀署办发〔2016〕158号)
责任单位: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商务局
11、实施贷款担保优惠政策。对重点支持的民族特色食品生产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由各县(市)组建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贷款,5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担保费用,50万元以上贷款担保费用减半。(喀署办发〔2016〕158号)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喀什地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12、鼓励使用、消费本地产品。鼓励各中小学营养餐优先使用地产民族特色食品,推进维药使用范围,争取将地产维药推广至各级医院、卫生所。(喀署办发〔2016〕158号)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教育局、卫健委 、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喀什经济开发区企业上市补助。开发区对挂牌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政策如下:办法中第七条,开发区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给予120万元一次性奖励。办法中第八条开发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开发区企业由“新三板”成功转至交易所上市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不再享受第七条奖励内容。(喀经开发〔2018〕7 号)
责任单位: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4、开发区人才奖励政策。
(一)企业领军人才
对开发区内在带动产业行业发展、吸纳就业人数、缴纳税收额度、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打造民族品牌等方面表现较为优异的企业领军人才(含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负责人)给予每人20万元的专项奖励,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名领军人才给予奖励,并颁发“企业领军英才”荣誉证书。
(二)优秀管理人才
对开发区内在企业发展、组织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优秀管理人才(含副总经理、总监、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主任等)给予每人5万元的专项奖励,每年评选出不超过20名优秀管理人才给予奖励,并颁发“优秀管理人才”荣誉证书。
(三)优秀技能人才
对开发区内在技术革新、科技攻关、传技带徒等方面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优秀技能人才(含技术指导、生产线组长、科长等)给予每人2万元的专项奖励,每年评选出不超过100名优秀技能人才给予奖励,并颁发“优秀技能人才”荣誉证书。(喀经开党发〔2018〕12号)
责任单位: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5、开发区人才补贴政策。注册(登记)并实际经营场所在开发区主体园区内的非财政拨款单位,引进的从业人员为本科学历以上(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中级职称、中级工(生产一线紧缺工种)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当年缴纳6个月以上)。开发区给予人才补贴。
一类:博士毕业生、正高职称、高级技师、技师,政策期限内每人每年给予20000元人才补贴。
二类:硕士毕业生、副高职称、高级工,政策期限内每人每年给予10000元人才补贴。
三类: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中级工,政策期限内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人才补贴。(喀经开党发〔2018〕13号)
责任单位: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