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国家政策 |
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
新一轮税改推向全国指日可待 |
日期:2010年5月21日
浏览[1685] |
东北增值税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商报讯 (记者 方芳)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终于通过其官方网站正式向外界宣布:东北税改启动。税务总局称,9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确定了东北地区增值税抵扣范围和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另外相关企业的认定工作已在进行当中,这三方面工作的完成意味着酝酿已久的东北税改正式启动。 《规定》指出,黑龙江、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于这一规定。 对于东北企业和非东北企业的界定,在新政策酝酿过程中曾引发争议,据悉最终达成属地划分的原则,即无论在东北投资的是本地还是外地企业,只要在东北投资注册了一个单独的法人公司,就是东北的企业。而东北企业如果跨地区投资,而且已经在外地登记注册,成为独立的核算法人,就不算是东北企业。 有专家指出,增值税的改革率先在东北进行,将有利于东北地区吸引投资。但如果增值税转型仅仅在东北三省进行试点,会存在很大的避税空间。因此,增值税改革有可能在一年内推向全国。 税改链接 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 在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下,企业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不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生产型增值税转向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将购买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从其增值税销项税金中扣除,从而降低投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利润。《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准予按规定扣除。 扩大增值税抵扣的具体行业范围 1、 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航空航天器制造、铁路运输设备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2、 石油化工业:包括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本行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 3、 冶金业: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本行业不包括电解铝生产企业和年产普通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 4、 船舶制造业:包括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 5、 汽车制造业:包括汽车制造业。 6、 农产品加工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TOP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