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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对长江生态环境施行大保护措施 不搞大开发
日期:2017年10月11日 浏览[738]

    从安徽省有关部门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日前施行。这也意味着这一部政府规章仅实施7年就结束了其使命。

    长江自西向东流经安徽800里,称之为八百里皖江。长江岸线资源是指长江沿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包括江心洲、外滩圩和长江主要支流入江口河岸等。根据相关规定,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功能主要包括产业布局、城市建设、港口设施、水工程、跨江设施、生态保护、旅游开发等。

    2010年《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办法提出,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将由省级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同时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问题。

    办法要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实施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相适应,并与港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在编制规划时,要按照长江岸线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科学确定长江岸线功能,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各有关行业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发展。

    同时,一些项目将被严禁使用长江岸线资源,其中包括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的项目;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的项目;影响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相应的,一些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优先保障其使用长江岸线资源。

    如今,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省政府决定废止《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0年3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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