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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试点集体建设用地建租赁住房
日期:2017年8月29日 浏览[1649]

    国土资源部网站昨天公布了由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下简称《方案》)。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13个城市成为首批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合肥位列其中。

    合肥成为首批试点城市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

    根据《方案》,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目标是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承租人亦可获得基本公共服务权利

    根据方案,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以及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四大方面。

    作为试点城市,合肥将梳理项目报批、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

    为了完善建设和运营,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建设过程中需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

    与城镇租赁住房一样,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需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方案还提及,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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