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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
日期:2017年8月11日 浏览[741]

为促进服务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除上级要求市级资金配套外,“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50万元不予兑现。“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服务业及外经贸企业、组织和个人,及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金融业扶持政策

(一)基金。

3.设立金融产业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二)财政金融产品。

4.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5.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6.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为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农业保障水平,降低农户风险,设立2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对经批准实施提标试点的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最多不超过提标额的3%。

7.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8.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9.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请以下资金扶持:

(1)预拨50万元专项资金,

(2)预拨挂牌费用(预估)50%专项资金。

上述预拨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二年内,拟挂牌企业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上述资金转为补助。

(四)事后奖补。

10.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11.对在我市注册并备案,管理基金规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以下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5%给予奖励。

(3)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人才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4)如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再给予高管人员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5)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6)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基金投资我市企业项目,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2%给予奖励,若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每年按不超过投资我市企业项目实际分红的2.5%给予奖励。

12.对迁入或新注册基金的管理机构,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10-30亿元的,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注册资本5-30亿元的,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对完成“规改股”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与第5条、第9条第(2)款资金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经确认,当年市财政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励(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不重复奖励)。

14.设立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奖励资金。对于人民银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完善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移动电子商务金融科技服务创新试点的相关系统及终端建设,给予3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15.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化、智能制造等融资租赁服务,对年度为企业提供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16.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对新晋升国家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对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物流企业在合肥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科技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19.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促进我市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2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节能环保服务业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1.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配建、改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点达到20个以上的,对有关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达到4个以上的,对有关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报废汽车入园(合肥静脉产业园)集中处理,对年处理量达到3000辆(中型车、载重车按1.5辆计)以上的汽车拆解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事后奖补。

22.完善基层创业服务。

(1)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达到一定规模,且线下网点超过10个后,对当年运营支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鼓励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肥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达到2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的,地方特色馆(或产业带)项目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3.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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